自2025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此次实施的《办法》在原有纳税信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迭代升级,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拓展评价范围,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同时将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二是优化评价指标,调整扣分频次、完善起评分规则,为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明确部分特殊情形不影响A级信用评价;三是完善修复标准,加大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整体守信修复”情形,助力经营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恢复信用。
据了解,税务部门已连续11年开展纳税信用评价,良好的纳税信用已逐渐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贷款融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多个场景发挥重要作用。据悉,第一次适用《办法》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将在2026年4月发布,后续税务部门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优化查询和提示提醒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