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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读懂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变化及注意事项

来源:嘉融 时间:2023-10-23 15:22:18浏览次数:541次

针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变化,为防范税务风险,要求纳税人在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应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事项:


1.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前提是准确把握判断相关主体是否满足政策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1)2023年新扩围的适用主体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及先进制造业企业均实行清单管理,其中前两者的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而后者的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纳税人应持续关注《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关于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等配套政策的出台,根据相关规定准备证明资料,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申请列入清单。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需要继续关注:一是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该政策,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二是在计算相关销售比重是否超过销售总额的50%时,需要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准确区分不同应税行为的范围,并能够准确把握销售额的计算期间。三是由于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不同,应在准确判断不同服务的销售额比重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其加计扣除比例,避免多加计或少加计抵减额。


2.准确计算加计抵减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用于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是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仅包括一般规定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包括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2)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及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抵减政策,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针对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如某先进制造业纳税人2023年10月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10月份可以一并计提2023年1-9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3)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及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3.关注不得计提加计抵减的情形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需要关注的是,由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2023年加计抵减比例的变化,如果是2022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并抵减应纳税额,2023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那么在做进项税额转出、调减加计抵减额时,应适用的加计抵减比例应该是2022年计提抵减额时的比例,而不是2023年转出时的比例。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如果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乘以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从而计算出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3)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4.准确核算并申报


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实行“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原则。具体到征管层面,一是要求纳税人首次确认适用时,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二是要求企业能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准确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三是对于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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