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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个体户及小微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减税政策及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4年底!

来源:嘉融 时间:2023-03-27 14:23:33浏览次数:1284次


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包括:

1、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2、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3、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4、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等。

以上政策预计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会议要求,要做好政策宣介,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小微个体户所得税减征政策

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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