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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解读
来源:嘉融 时间:2023-01-10 14:22:19浏览次数:2907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金额有变动,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改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生产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算抵减10%改为5%。
4: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算抵减15%改为10%。
以下将以问答的形式带大家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
答: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征收率/税率一栏填1%,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按1%征收率开具,专票若开成3%视为放弃优惠政策。
答:(1)可选择放弃优惠政策,按3%缴纳税款。
(2)可以追回发票,按照1%重新开具。
答: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1)季度超过30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
(2)季度不超过30万元,普票部分免征增值税。
答:(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
答:可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政策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1)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答:(1)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答:(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答: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如果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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