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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发现IPO企业财务造假!受行政处罚!3年不受理其IPO!

来源:嘉融 时间:2021-09-08 10:30:29浏览次数:2393次

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得到越来越多科技企业的青睐。各地政府也非常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发展,纷纷出台了高含金量的鼓励扶持政策。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当事人: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巨人),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周军,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绿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黄烈坚,男,1979年2月出生,时任绿巨人副董事长,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徐涛,男,1978年10月出生,先后担任绿巨人董事会秘书、财务中心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曹军,男,1975年4月出生,先后担任绿巨人财务中心总监、财务中心负责人,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陈斌,男,1984年5月出生,时任绿巨人股东,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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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绿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周军时任绿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同时为江西林科龙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科龙脑)的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林科龙脑为绿巨人的关联方。 

2016年绿巨人与林科龙脑发生资金往来26,053,724.70元,该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净资产的8.54%。绿巨人通过伪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修改对手方名称、篡改银行流水等方式,隐匿与林科龙脑之间的资金往来。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绿巨人未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予以披露。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存在虚假记载 
(一)以跨期调整项目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2016年,绿巨人通过将以前年度已完工的项目确认为当期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2016年营业收入769,521.89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0.15%。 

2018年,绿巨人通过将以前年度已完工的项目确认为当期项目收入,将未完工的项目提前确认为当期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58,057,154.85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5.10%。 

(二)以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方式虚增利润 

2016年至2018年,绿巨人通过伪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篡改银行流水的方式,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虚减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而虚增利润。其中,2016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11,619,230.00元,虚增利润580,961.5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1.05%;2017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14,693,607.25元,虚增利润1,454,668.07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1.21%;2018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39,561,343.23元,虚增利润6,334,145.62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3.72%。 

上述违法事实,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银行账户流水、工商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绿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周军时任绿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和发展战略,知悉绿巨人修改银行流水事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未能勤勉尽责,是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烈坚时任绿巨人副董事长,参与案涉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未能勤勉尽责,是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涛先后担任绿巨人董事会秘书、财务中心总监,参与并具体实施案涉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在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处签字,是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曹军先后担任绿巨人财务中心总监、财务中心负责人,参与并具体实施案涉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在财务报表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字,是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斌时任绿巨人股东,参与案涉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得到越来越多科技企业的青睐。各地政府也非常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发展,纷纷出台了高含金量的鼓励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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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黄烈坚、徐涛、曹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陈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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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36个月内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2016-2018年大量更改银行流水对手方名称、摘要、明细账记录;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贷款走账、资金拆借等资金往来情况;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如:材料采购验收单、领料单缺失,劳务采购未能提供劳务费用明细,未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等。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36个月内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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