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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杭州人力资源 时间:2021-03-10 15:07:12浏览次数:2231次
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申报范围及要求
(一)范围对象
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2020年12月底前仍参保缴费的工作人员、职工、雇主及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二)申报形式
用人单位可采用以下形式申报2020年度职工工资收入。
1.网上申报。登陆亲清在线(qinqing.hangzhou.gov.cn)选择“行政许可”,点击“员工管理”进入办理页面,点击“上年度工资申报”进行办理,申报时间为3月15日至5月31日;也可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后进入浙江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点击“参保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进行办理,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5月31日。
2.其他形式申报。参保人员在10人以下确无条件采用网上申报的,可采用纸质形式申报。采用其他形式申报的用人单位请于2021年3月底前凭单位介绍信,按社保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纸质申报表。
(三)申报要求
1.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按《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11号)要求申报。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
3.用人单位须对2020年12月底前已办理参保的所有在职职工的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4.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人员按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经单位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的职工和实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填报。
5.市、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人员,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从2021年1月起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启用。省、市系统中参保单位、参保人基本信息不一致的除外。
下列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仍需向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1)尚未参加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原机关事业试点统筹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
6.申报时应填写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请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
二、2021年缴费基数启用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2021年缴费基数启用前,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应缴费额,暂按2020年12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2021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预收的各项缴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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