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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上海税局重磅通知!取消核定征收!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21-01-26 09:16:18浏览次数:7293次

国家税务总局将对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进行升级完善,同时也对财税体制改革支持提出数十项要求包括持续推进增值税改革、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扩大非税收入划转、强化增值税发票风险全链条管理等。


重磅!税务总局通知,通过完善税制,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


对不符合建账要求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适用定期定额征税办法虽然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纳成本,但是随着税收现代化服务的不断推进,智能预填等一系列的电子化申报方式的推广,已大大简化的申报流程、降低了申报成本,使得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优势逐步淡化。

而定期定额征收存在的定额核定程序流于形式,核定的定额未能反映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造成国家税源的损失,容易滋生税收腐败等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

通过完善税制,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严格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标准,把核定征收方式限定在适度的范围内,尽量减少核定征收企业的数量,同时为查账征收户提供更方便快捷的申报方式,逐步实现取消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将能更好的减少税源损失、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


利用核定征收筹划风险巨大!操作不当引火烧身被查!

1、利用核定征收的“空壳公司”虚开发票风险大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给A公司开具费用发票。B企业利用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但A公司利润大幅下降,企业所得税大幅下降。
 
B公司享受优惠政策但没有实质性运营,而且涉及虚开发票,风险非常大!
 
2、利用核定征收的“空壳公司”转让利润风险大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公司将货物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按照正常价格销售给客户。B企业利用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而A公司由于销售收入下降,企业所得税大幅下降。
 
A、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缺乏商业目的,属于有意偷逃税款,面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3、高管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筹划工资风险大
 
例如,甲是A公司的高管,年薪较高,适用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了降低税负,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给A公司开具发票收取咨询费,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核定征收,税负较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若甲依然为A公司员工,则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给A公司开具发票可能涉及到虚开发票,若甲和A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只有服务协议,那么甲实质上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将无法保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4、注意核定征收对税收优惠的影响
 
一些情况选择核定征收不会影响税收优惠的享受,例如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但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需要单独核算的税收优惠,则不能够享受,这也是企业选择核定征收时要考虑的因素。


核定征收税局查什么?如何查?


地区税务机关将对辖区内核定征收进行自查自纠,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二)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
(三)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五)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七)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八)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关注事项。
 
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后续监督:

(一)严格落实对特定行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
(二)对现存核定征收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账立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企业;
(三)对于年收入和利润额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要切实调整应税所得率;
(四)对于总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征管鉴定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评估力度;
(五)关注核定征收企业的发票管控和注销管理情况,履行相应的征管职责。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哪些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 其实施条例  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除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八)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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