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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 号)规定,从 2000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0〕84 号)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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