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问题一: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是哪些房产?农村住宅需要征收房地产税吗?
答复:
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问题二:
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有哪个部门来制定?
答复: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这次房地产税改革试点采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授权决定决定,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简称试点细则)的立法模式。
问题三:
房地产税试点期限为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复:
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不是自通过试点决定之日(2021年10月23日)开始。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问题四:
房地产税这次试点是在全国范围铺开试点吗?还是在部分地区开展?
答复:
试点肯定是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成功后才会向全国铺开。但是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不确定具体试点地区,预计试点地区和试点办法要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试点地区还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问题五:
上海市执行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文件号有吗?
答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问题六:
重庆市执行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文件号有吗?
答复: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依据渝府令[2017]311号修订)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