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税费:
增值税
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时间 :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2
涉及税费:
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3
涉及税费:
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
04
涉及税费:
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5
涉及税费:
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6
涉及税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内容:
所有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7
涉及税费:
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08
涉及税费:
增值税
政策内容: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09
涉及税费:
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10
11
涉及税费:
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12
涉及税费:
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13
涉及税费:
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14
涉及税费:
增值税等
政策内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