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关于公布 2024 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61号)文件规定,2024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于2024年10月(费款所属期)启用,已申报缴费的1-9月缴费基数(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4812元或高于24060元)将按新标准进行结算,结算应补缴金额已预填本表“补缴申报”页面,请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申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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