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用人单位从正式用工之日起,就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在员工正式入职前签,也可以在入职后签,但最迟不能超过员工入职之日起1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期限不能随意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十年 连续工作满10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有以下两点情形之一的,也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哦: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月
一个月、二个月、六个月
三十日、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