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参保的企业职工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职工填写表单、本人签字后,由单位至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职工个人去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有以下三种情况:
杭州市户籍人员,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和有银联功能的三代社保卡,到户口所在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非杭州市户籍人员,最后参保地在杭州市区(萧山区、临平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除外)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和有银联功能的三代社保卡,到市社保窗口(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48号)办理
非杭州市户籍人员,最后参保地在萧山区、临平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和有银联功能的三代社保卡,向参保关系所在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杭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 |||
机构名称 | 经办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上城区中河中路248号 | 87220381 | 08:30-11:50 13:30-17:00 |
上城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凤起东路888号 | 87654033 | 09:00-12:00 13:30-17:00 |
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香积寺东路58号 | 87882789 | 09:00-12:00 13:30-17:00 |
西湖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文一西路858号西一楼 | 87759369 | 09:00-12:00 13:30-17:00 |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滨江区泰安路200号市民之家一楼H区 | 89520807 | 09:00-12:00 13:30-17:00 |
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1幢3楼 | 28876587 | 09:00-12:00 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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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指挥保障中心 | 西湖区赵公堤18号 | 87179588 | 08:30-11:45 14:00-17:00 |
萧山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萧山区萧然南路373号 | 82812345 | 08:30-12:00 13:30-17:00 |
余杭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余杭街道凤新路366号瑞鸿大厦一楼A区 | 89312345 | 08:30-12:00 13:30-17:00 |
临平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D区 | 86212345 | 08:30-12:00 13:30-17:00 |
钱塘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钱塘区金沙大道600号 | 89898863 | 09:00-12:00 13:30-17:00 |
钱塘区江东大道3899号 | 82987945 | 09:00-12:00 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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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富阳区鹿山街道江连街27号 | 63312345 | 08:30-11:30 13:00-16:30 |
临安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锦北街道科技大道4398号1号楼B座2层 | 63812345 | 08:30-11:30 13:30-17:00 |
桐庐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桐庐县迎春南路258号行政服务中心 | 64212345 | 08:30-12:00 13:30-17:00 |
淳安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干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 | 64812797 | 08:30-12:00 14:00-17:30 (5月1日至9月30日) 13:30-17:00 (10月1日至4月30日) |
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98号 | 64712345 | 08:30-11:30 13:30-17: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可以在杭州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在杭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体是多少岁呢?
一、随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
男职工:年满60周岁
女职工:年满5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特殊工种的职工
男年满55周岁
女年满45周岁
注:特殊工种一般是一些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
三、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男年满50周岁
女年满45周岁
四、灵活就业人员
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0周岁
注: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都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注意: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参保地会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基本养老待遇低统一归集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只有临时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并办理待遇领取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所谓“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就是指先后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参保的跨省工作者,对于这类人的待遇地,遵循以下原则:
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提醒:上述规定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的待遇领取地,该办法确认的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
浙江省内待遇领取地的确认
如按上述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浙江省的,再以省内最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