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主体调整实现税收优化
纳税主体对于交税的影响是最直接的,不同性质的主体可能会有不同的交税逻辑,常见有三类主体身份:
1、法律主体身份对税的影响
从法律主体角度,可以将纳税主体分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几类。这里的影响主要有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有限公司与其他主体的区别,有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如果自然人股东要获取企业利润还要再缴纳20%个人所得税。但其他主体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纳税的情况发生。
第二个层面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取得收入后,缴纳个税时通常适用于“经营所得”类别,而这个类别在很多地方都有特殊的核定征收个税政策,比如按照10%核定利润然后按照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名为核定,其实是很好的优惠政策。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主体身份
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9%、6%三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通常为3%,对于企业而言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更低呢?这是一个有意义的话题,在很多领域,由于经营特点决定了增值税进项税的不足,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反而是优化税负的手段,典型的如物业企业,在这些行业,可以设立多个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更优化的税负。
3、境内和境外主体身份
境内居民企业必须按照中国大陆的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收,如果是境外主体在大陆没有常设机构的,属于境外居民企业,适用于境外税收规定,这中间其实是有空间的。如果将境外主体设置在税负较低的地方,从中国大陆取得收入或者取得投资回报,总体税负是优化的。
当然境外机构从境内获取收入或利润,按照大陆的政策需要在大陆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总体来讲,依然有一定空间可以腾挪。
二、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税总局公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类型,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针对行业的优惠政策
常见的如农业优惠政策中的免税政策;软件集成电路行业的优惠政策;合同能源行业的优惠政策等;只要是这个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基本都可以享受到。
2、对特定类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常见的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5%和10%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每月不超过15万享受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等等。这一类别需要注意基本上特定类型都是有严格限条件或者门槛的。
3、区域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典型的就是实施多年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在12个省份设立的划定行业企业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率。
4、针对特定交易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典型就是针对资产重组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投资、改制、合并、分立以及资产划转业务,税务机关形成了一整套税收优惠政策,覆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实务中应用非常广泛。
5、各地方政府的特殊税收返还政策
很多地方政府虽然不能直接指定税收优惠政策,但可以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将税收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进行返还,对于企业来讲,这依然可以被认定为是税收优惠政策,在公司设立地点的考量上,尤其是税额较大的特殊交易类型上,这种税收返还应用广泛。
三、通过产业链设计寻找税收洼地的规划方法
企业的税收结果来源于交易结构,交易结构决定成本收益结构成本收益结构最终决定财务结果和交税结果。那么要改变税收结果,改变交易结构通常是必然的选择,这种交易结构的调整往往是在产业链上进行调整,将一部分利润转移到有税收洼地的公司,整个产业链的税负自然随之降低。
常见的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将企业内部业务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环节外包给另一家税负较低的关联企业,实现税负优化,典型的如采购夹层企业的设置;
第二种是直接设立或者控股上下游公司,利用上下游公司的定价空间调整主体公司的利润空间,最终税负空间也必然随之改变。
税收优化的方法可能不限于我所分析的三类,但无论是任何一种筹划方法,两个重要的原则必须遵循:一个是真实性,另一个就是合理性。违背了这两个原则,虚假的交易或者不具备合理性的交易必然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反而弄巧成拙,给企业带来较大风险。
因此在具体的设计环节,一定要将设计方案同业务融合,并能够形成证据链,印证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