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如果公司大量存在以下18个异常行为,就离虚开发票不远了!
注意:如果公司大量存在以下18个异常行为,就离虚开发票不远了! 1、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2、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等; 3、公司的税务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4、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5、商贸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6、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7、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 8、资金或存货周转次数平均每月超过5次; 9、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突增; 10、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11、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12、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13、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 14、公司多为认缴制或者实收资本多为较低金额; 15、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16、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17、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虚开高危行业,税务局建立了2个库(高风险行业库、注册地址风险库); 18、法人、财务负责人曾担任非正常户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且法人与财务负责人交叉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