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融财务精选问题回复汇编
问题01
非全日制人员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社保?个税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答复:
1、非全日制人员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人员可以自己直接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保;
3、非全日制人员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来申报个税。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考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问题02
建筑施工中的“三包一靠”具体指什么?
答复:
转包、违法分包、内包和挂靠。
提醒:
合法分包和内包属于法律允许的经营行为,因此,对于合法分包和内包应认定为有效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对此,法律明确规定这三种行为无效。
问题03
单位收到承兑汇票200 万,找别单位贴现费用3.1 万,这3.1 万没有发票,应该让对方开什么发票入账?
答复:
没有发票的时候汇算清缴调整,若是开具发票就是贷款服务贴现利息。
问题04
请问劳务派遣公司人员超过300,但利润符合,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复:
还要看资产,若是资产也符合就可以的。
参考: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第二条,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因此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从业人数包含劳务派遣员工。
问题05
老师,公司购置了一辆车136 万,今年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吗?保时捷跑车行吗?
答复:
可以的。
问题06
支付个人500 以下的买菜费用,这个个税代扣时是选择个人所得税下哪按哪个项目申报? 怎么感觉看着不属于劳务报酬嘛?
答复:
不需要代扣,因为属于经营所得。
问题07
各位知道为什么滴滴有的发票是免税,有的发票是3 个点吗?
答复: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快车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在纳税,同时选择享受了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简易计税,开具3%的发票。在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滴滴公司按照2020年4 号公告规定,开具税率栏为免税的发票。
问题08
疫情期间飞机票火车票免征增值税吗?如果免征的话还可以计算抵扣吗?
答复:
疫情期间飞机票火车票不免征增值税,因为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2016〕36)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
的陆路运输服务。因此,铁路部门和航空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公共交通服务,不能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8 号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收到的火车票和飞机票可以正常计算抵扣进项。
问题09
我企业聘用了一名退休返聘职工,这名员工出差的高铁票能否抵扣9%的增值税?
答复:
不得抵扣增值税。因为退休返聘职工没法再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了。车票抵扣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问题10
一次性签订多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按什么金额缴纳印花税呢?
答复:
深圳税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者领受时贴花。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按照租赁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问题11
股权转让一定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税吗?
答复:
不一定的。
1、若是你企业的股东属于自然人股东,则股权转让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20%的个税;
2、若是属于非创投企业,而且你企业的股东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 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也作了明确解读:
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12
老师,我企业的收入就是收取加盟费,是一般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
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来缴纳6%的增值税。
问题13
社保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后,是否会要求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需要符合2 个必备条件:
1、依法申报了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汇算清缴之前已实际支付。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34 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问题14
企业雇的有一个员工有残疾证,对企业来说有什么优惠政策啊?
答复:
人数有限制,一个人没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中规定: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 人(含5 人)。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问题15
你好老师,3 年前买的车挂公司户了,今年9 月卖了取得二手车发票像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复:
属于固定资产清理。
问题16
公司名义购手机,老板用,专票可以抵扣吗?手机可以入固定资产吗?还是一次性去费用?
答复:
可以抵扣与经营相关一次性计入费用就可以。
问题17
建筑施工项目签订合同后,未开始施工,甲方支付了一笔预付款,请问收到该款项后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税?
答复: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可以开具预收款(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问题18
购买手机如何入账?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1、手机若是用于公司经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或者通讯费就可以,由于手机更新换代太快,不再计入:固定资产。同时与经营相关的手机允许抵扣增值税。
2、若是购买的手机送给客户或者用于福利,则属于:业务招待费或者福利费,不得抵扣增值税。同时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3、若是购买的手机用于私人使用,与经营无关,则企业所得税没法税前扣除,增值税更无法抵扣。
问题19
企业社保费划转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会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会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吗?
答复:
11月2日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关于社会保险费职责划转问题答复:
二、将企业社保费划转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会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本次划转采取“不改
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
缴费负担”的“两不原则”。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这次划转原则上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方式开展,缴费人仍然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之后向税务部门缴费。
二是不改变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等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保持不变,因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
三是不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根据国务院要求不会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也不会采取其他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问题20
领导去年的差旅费单子忘报销了现在还能给他报销吗?怎么入账?
答复:
可以报销没法税前扣除在今年若是计入了费用汇算清缴做纳税调整。
问题21
老师,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一所学校,移交当地政府,请问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1、增值税
增值税的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不视同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不征税的“赠与”行为包括: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项目内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的行为属于财税字〔1995〕48 号文件中“赠与”行为的第二种。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更不应该确认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项目内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的,不征土地增值税,其建造成本可以在项目内可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前进行
扣除。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不视同销售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建造成本根据《国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基于此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无偿赠送(移交)项目内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给地方政府视同销售征企业所得税的前提条件是:房地产企业无偿赠送(移交)项目内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在会计上必须作为开发产品单独核算成本。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企业无偿赠送(移交)项目内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给地方政府的,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房地产企业项目内建造的无偿赠送(移交)给地方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属于开发产品,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据此,房地产企业项目内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的,首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归集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开发间接费,然后按照建筑面积法分配到可售开发产品的成本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费”中。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无偿赠送(移交)项目内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给地方政府的,其建造成本可以在项目内可售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22
我们公司想把所有原材料包括新的以及旧的打包销售给别家公司。增值税可以作为销售旧货吗,还有一个开发票时候明细如何开。
答复:
不属于销售旧货按照销售货物的明细来开具发票。
参考: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旧货的销售人一般是指专门从事二手生意的经销商。
旧物:
① 旧的固定资产
② 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问题23
企业销售已经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如何缴纳?能否简易征收按照2%缴纳增值税?
答复: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
过的物品。
3、增值税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问题23
老师,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可以自己估计吗?折旧年限允许自己来定吗?
答复:
预计净残值可以自己可以合理确定,但是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折旧年限允许自己来定,但是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参考二
《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参考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
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 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
(五)电子设备,为3 年。
问题24
您好,老师,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手续费发票,抬头为个人,请问可以作为公司的费用扣除依据吗?
答复:
(安徽省税务局)答:自2018 年1 月1 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应为单位抬头发票,个人抬头发票建议不能作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25
请教一下各位老师:我们这边2019 年出口的业务,属于外贸公司,2020年4 月份变更了公司名字,以新公司名字出口的,税局备案也是按新公司备案的,海关报关单位都是老公司名字,这种情况下,能退税吗?感谢老师,因为疫情,之前一直没去税局备过案。
答复:
可以退税的。
问题26
我们客户由于延迟付款,支付我们2 万元货款利息,这部分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吗?
答复:
答: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关于价外费用的定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你公司由于对方延迟付款支付的2 万元货款利息,不属于36 号文件里面的“不包括”范围,因此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税款。
问题27
您好,我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查询到销售方是否已经报税了?
答复:
可以的。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的发票生命周期展示可以查询。能看到这张发票从开出申报到购买方勾选申报的信息。销售方申报状态:已申报。